近日,伴随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被告人杨某等八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在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敲响了该院近年以来涉矿产资源案件“第一槌”。
案情回顾
庭审直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等八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对主犯杨某、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对从犯梁某、马某等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全案追缴违法所得137万余元,并对扣押磷矿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该案是一起开采矿产数量较大、涉案金额较高的非法采矿案件。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对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
该案的审理,对当地持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效打击了损害国家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警惕自身及身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庭审中,八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参与旁听。